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于 2017 年 4 月 3 日在巴库签署的《国际道路交通协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N.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与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国际道路交通的协定(2018 年 2 月 26 日生效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公报,2018 年,第 3 号,31 号文件) ) 以下简称“双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考虑到交通领域互利合作的有利条件,寻求进一步发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道路交通哈萨克斯坦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并通过其领土过境,商定以下内容: 第 1 条 根据本协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阿塞拜疆共和国在两国之间和跨越其领土过境的旅客和货物的国际运输是在对已注册机动车开放的国际道路交通道路上进行。第 2 条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 a) “承运人”——拥有机动车所有权或其他法律依据,提供有偿或出租客运、行李、货物运输服务并在规定的形式 在一方领土内注册并获得许可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b)“机动车辆”:运输货物时 - 卡车,带拖车的卡车,带半拖车的拖拉机;运送乘客时——包括驾驶座,八座以上载客及行李运输巴士;特别改装的汽车(设计用于运输某些类型的货物)和专用汽车(通常设计用于执行各种非运输任务); c) “定期旅客运输”——由机动车辆在旅行路线上进行的旅客运输,并在双方主管当局之间事先说明运价、交通时刻表、交通起止点、旅客上落客点; d) “不定期旅客运输”——承运人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订单)进行的旅客运输,不属于定期运输; e) “过境运输”——通过缔约方之一的领土向第三国进行的运输; f) “第三国”——非本协议缔约方的国家; g) “许可证”——授予在缔约方领土上进行双边过境运输以及往返第三国的运输权利的文件; h) “特别许可证”——赋予承运人根据运输所在国的国家法律,使用机动车辆运输大型、重型和危险货物的权利的文件; i) “危险货物”——危险物质、材料、产品和工业废物,由于其特殊性质,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环境污染,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运输结构、工具和其他财产的损坏和破坏运输或重装。 k) “易腐货物”是指保质期有限且需要特殊运输和储存条件的货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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