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于2009年9月11日在奥林堡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国家边界领域的合作协议应予以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N.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国家边界联合控制领域开展合作的纳扎尔巴耶夫协定(2013 年 7 月 30 日生效 - 共和国国际条约公报)哈萨克斯坦,2013 年,第 6 号,57 号文件)进一步缔约方 所谓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加强哈俄边境合作和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的愿望为指导,减少控制的手续和时间,以及人员和车辆越过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国界,并通过在货物、货物和动物通过边境运输期间进行联合控制来提高其有效性,双方的控制机构在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国家边界规定了某些类型的控制认识到 1994 年 3 月 28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之间的《关于海关事务合作和互助的协定》的条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之间的协定俄罗斯联邦政府 1995 年 5 月 16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海关服务的统一管理协议,考虑到 1998 年 12 月 23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之间关于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国界检查站的协定和运输货物简化清关程序协定的规定1999 年 9 月 24 日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双方通过控制机构之间的合作 寻求促进国家之间客货关系的发展和加速,确信关于进行联合控制的条件的协议是作为实现既定目标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已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第 1 条 本协议中使用的概念是指: “控制当局”——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约国的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和本协定在哈萨克-俄罗斯边境的检查站负责内部控制职能的边境和海关机构; “其他控制机构”——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缔约国的立法,在跨越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边界的检查站执行国家控制职能的其他国家机构或服务机构; “联合控制”是指人员和交通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国家边境检查站或缔约双方控制机构和缔约双方控制机构确定的其他地点和其他控制主体在运输货物、货物和动物通过规定的检查站或其他规定的场所期间,共同使用和实施的一套行动、措施、方法、手段和控制形式; “人”是指越过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国界,以及通过它运输货物和车辆的任何个人或跨越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国界运输货物和车辆的法人实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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