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专利权条约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哈萨克斯坦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2日
批准 2000 年 6 月 1 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专利法条约》,附注如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根据专利法条约第 23 条声明,该条约第 6 条第 (1) 款的规定应不适用于根据专利合作条约适用于国际申请的发明单元的任何权利要求。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N.纳扎尔巴耶夫专利法协议内容 第 1 条 缩略卷 第 2 条 通则 第 3 条 适用于协议的申请和专利 第 4 条 安全例外 第 5 条 签发日期 第 6 条 适用 第 7 条 表示 第 8 条 通知;地址第 9 条通知第 10 条专利的有效性;废止 第 11 条 与期限有关的折扣 第 12 条 在部门确定采取适当措施或缺乏预谋的事实后恢复权利 第 13 条 更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恢复 第 14 条 指南 第 15 条 与《巴黎公约》的关系 第 16 条 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修改和变更的适用 第 17 条 大会 第 18 条 国际局 第 19 条 修订 第 20 条 参加条约 第 21 条- 协议生效;批准和加入的生效日期 第 22 条 条约对现有申请和专利的适用 第 23 条 注释 第 24 条 条约的终止 第 25 条 条约的语言 第 26 条 条约的签署 第 27 条 保存人;注册 第 1 条 缩略卷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为本协定的目的: (i) “局”指缔约方有权颁发专利或处理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机构; (ii) “申请”是指第 3 条规定的授予专利的申请; (iii) “专利”是指第 3 条所定义的专利; (iv) 提及“一个人”,应理解为尤其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 (v) “通知”是指就申请或专利向主管局提交的任何申请或任何支持信函、申请、文件、通信或其他信息,无论是否与本协议项下的程序有关或其他; (vi) “Office 文件”是指由该局维护的此类信息的收集,无论供应商是谁,向该局提交的申请,包括这些申请本身,以及该局或其他机构颁发的专利,包括这些专利本身,适用于相关缔约方; (vii) “录入”是指将信息录入部门记录的任何行为; (viii) “申请人”是指相关部门材料中确定为专利申请人或根据适用法律提出或处理申请的其他人的人; (ih) “所有人”是指部门材料中指明为专利所有人的人; (x) “代表”是指适用法律规定的代表; (xi) “手”是指任何识别手段; (xii) “部门采用的语言”是指部门为部门内相关程序采用的任何语言; (hiii) “翻译”是指翻译成该部门接受的语言,或在适当情况下使用字母或一组符号的音译; (xiv) “在专利局进行的程序”是指在专利局就申请或专利进行的任何程序; (xv) 单数形式的词包括复数形式的词,反之亦然,包括俄语中属类别的分类植物,除非在原始上下文中产生不同含义的情况; (xvi) 经修订和修正的《巴黎公约》,指 1883 年 3 月 20 日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xvii) “专利合作条约”是指 1970 年 6 月 19 日签署的专利合作条约(“PCT”),连同本条约的手册和行政指令,经修正、修正和修改; (xviii) “缔约方”是指作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xih) “适用的立法”是指缔约方的立法,如果是国家,如果缔约方是政府间组织,则指该政府间组织行事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xx) “批准书”应解释为包括接受或批准书; (xxi) “组织”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xxiii) “国际局”是指本组织的国际局; (xxiii) “首席执行官”是指本组织的首席执行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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