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职业院校校长、副校长、职业培训中心主任、副校长、职业培训中心主任的聘任、认可、重新聘任、重新认可、解聘、终止认可、辞职规定》[编辑] 10/2007/QD号决定-BLDTBXH]

相关行业:决策
报告地区:越南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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