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区 [ G.R.第 234317 号,2021 年 5 月 10 日] VIRGILIO EVARDO Y LOPEN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LEONEN, J.:对移动车辆的无证、侵入式搜查不能仅以最初的提示为前提。 [1]它必须基于可能的原因,其中“[t] 这里必须是几个可疑情况的汇合。”[2] 作为搜查的原因,每个此类情况都必须在开始搜查之前发生。此外,他们必须各自独立怀疑。因此,当执法人员倾向于感知内疚时——例如当特定人员成为检查站、巡逻和类似行动的目标时——他们的主观感知无法确定可能的原因。本法院解决了针对上诉法院的决定 [4] 和决议 [5] 的复审请愿书[3],该请愿书确认了请愿人 Virgilo Evardo y Lopena (Evardo) 违反共和国第 11 条的定罪[6]第 9165 号法,或《综合危险药物法》。在两个单独的信息中,现已去世的 Evardo 和 Justo Algozo (Algozo) 被指控非法持有危险药物或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 11 条,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 [7]针对 Evardo 的信息如下: 2004 年 3 月 23 日左右,在菲律宾薄荷岛省塔利邦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故意无视现行法律,那时和那里,故意、非法、重罪和故意拥有、保管和控制由 0 组成的危险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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