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区 [ G.R.第 231013 号,2020 年 1 月 2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皮奥萨伦,JR。 Y SENA,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LEONEN, J.:强迫自己对女人的男人是罪犯。我们对一个男人完全没有悔意感到不寒而栗,他在殴打并侵犯了一个毫无戒心的女人之后 - 一个只是想乘坐吉普车去上班的男人 - 以抢劫她而告终。那是彻头彻尾的邪恶。这里的被告通过怀疑她没有试图从他驾驶的吉普车下车来攻击受害者的故事,而当时她有多次机会。当突然被迫对威胁作出反应时,不得将任何行动或缺乏行动归咎于这种残忍的幸存者。强奸犯就是强奸犯,他的行为绝不是受害者的错。由于存在无可置疑的证据表明被告在强奸受害者后抢劫了她,因此他必须合法地继续被监禁。我们肯定他的信念。因为本法院的决议是一项上诉[1] 对上诉法院的决定 [2] 提出上诉,该决定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决定 [3] 裁定 Pio Salen, Jr. y Sena (Salen) 犯有抢劫罪,并无合理怀疑。强奸。根据经修订的刑法第 294 条的定义,Salen 在一份信息中被指控犯有强奸抢劫罪。信息的指控部分内容如下: 2010 年 12 月 28 日左右,在菲律宾黎刹省罗德里[g]uez 市和本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为了获得并通过武力、暴力和恐吓手段,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从 AAA 拿走和剥夺了不确定的金额,对后者造成了损害和偏见,并且在此期间或当时对于此类抢劫,或因此,上述被告以暴力、武力和恐吓,使用致命武器螺丝刀,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对上述 AAA 进行性交,针对她会和未经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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