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 [ G.R.第 230222 号,2020 年 6 月 22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VVV,* 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INTING, J.:在本次普通上诉中,上诉法院 (CA) 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在 CA-G.R. CR No. 37242 确认并修改了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18 分庭 2014 年 9 月 26 日的判决 [2],xxxxxxxxxxx Isabela 在第 5412 号刑事案件中。在 RTC 判决中,发现 VVV(被告上诉人)根据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RPC)第 266-A 条第 2 款,通过性侵犯犯有无可置疑的强奸罪。在受到攻击的 CA 决定中,维持了根据 RPC 第 266-A 条第 2 款对被告上诉人的定罪;然而,根据同一条第 1(a) 款,他还被判犯有通过性交强奸罪。前因 在 2010 年 6 月 15 日的信息[3] 中,被告上诉人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并根据经修订的 RPC 第 266-A 条对其进行处罚。信息的指控部分内容如下: 2010 年 6 月 10 日左右,在菲律宾伊莎贝拉省 xxxxxxxxxxx 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具有猥亵、设计和以武力和恐吓手段,当场故意、非法和重罪,与自己 15 岁的未成年女儿 [AAA] 发生性关系并与之发生性关系,然后将手指插入她私处,违背她的意愿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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