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 [ G.R.第 230981 号,2020 年 7 月 1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XXX* 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INTING, J.:这个案子讲述了一个孩子的故事,一个孩子被继父的兽交从天真无邪的摇篮中抢走,她亲切地称他为爸爸 XXX。争议在于受害人对继父遭受性虐待的坦率和积极的证词,而不是继父的辩护,即他会在自己的孩子在家的情况下强奸受害人是不可思议的。 .供法院考虑的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在 CA-G.R. 提出的上诉 [1]。 CR-HC No. 01331-MIN 确认了 2014 年 7 月 4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22 分庭的联合决定[3],xxxxxxxxxxx 认定 XXX(被告上诉人)对根据修订后的《经修订的刑法典》(RPC)第 266-B 条,根据第 266-A 条强奸;违反第 (RA) 7610 号共和国法第 5(b) 条,也称为“儿童免受虐待、剥削和歧视特别保护法”。在第 2011-440[4] 号刑事案件的信息中,指控上诉人强奸了他的继女,AAA 犯下如下罪行:在 2010 年的某个时间,以及之后和之前的日期,在菲律宾米萨米斯东方 xxxxxxxxxxx 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道德上高于本案受害者,作为她母亲的同居丈夫,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对一名 12 岁的未成年人 [AAA] 实施了一系列重罪性虐待行为,通过将他的阴茎插入所述受害者的肛门进行鸡奸,并数次将他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这些行为所述被指控贬低、贬低和贬低所述儿童的内在价值和尊严,[AAA] 作为一个人,对所述受害者的损害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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