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 [ G.R.第 231581 号,2019 年 4 月 10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UNIVATION MOTOR PHILIPPINES, INC.(前身为 NISSAN MOTOR PHILIPPINES, INC.),被告。 REYES, J. JR., J. 的决定:这解决了关于 Certiorari[1] 的复核申请,旨在废除税务上诉法院 2016 年 12 月 22 日的决定[2] 和 2017 年 4 月 27 日的决议[3] (CTA) En Banc,分别驳回了请愿人国税局局长(请愿人 CIR)的复核请愿书,从而部分批准了被申请人的司法要求,要求退款和/或发放税收抵免?在 CTA EB No. 1333 中证明其超额可抵扣所得税,并驳回了申请人 CIR 的复议动议。2011 年 7 月 8 日,Univation Motor Philippines, Inc.(被告)提交了其经修订的 2010 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ITR) [4] 显示总收入为 P117,084,174.00,多缴所得税为 P26,103,898.52。被诉人选择通过出具税收抵免证明来要求多缴所得税。 2012 年 3 月 12 日,被申请人向美国国税局 (BIR) 提出行政索赔[5],解释说多付的 P26,103,898.52 包括上一年的超额抵免额 P15,576,837.00 减去最低企业所得税金额到 P2,34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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