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8菲尔。 37 EN BANC [ G.R.第 210836 号,2015 年 9 月 1 日] CHEVRON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BERSAMIN, J.:石油产品消费税本质上是财产税,其直接责任属于法定纳税人(即制造商、生产商或进口商)。法定纳税人向《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 135 条中指定的任何实体或机构销售的石油产品缴纳的任何消费税均被视为非法或错误的,应记入或退还给NIRC 第 204 条规定的付款人。这是因为根据 NIRC 第 135 条授予的豁免必须被解释为有利于财产本身,即石油产品。法院审理的案件是请愿人 Chevron Philippines, Inc. (Chevron)[1] 针对 2014 年 3 月 19 日颁布的决议 [2] 提出的复议动议,其中法院第二分庭驳回了其请求审查 certiorari 未能证明税务上诉法院 (CTA) En Banc 的任何可逆错误。 CTA En Banc 拒绝了雪佛龙公司对其出售给克拉克开发公司 (CDC) 的石油产品进口支付的消费税的退税或税收抵免要求,该公司是免征直接和间接税的实体。在第二分部注意到 CTA En Banc 根据美国国税局局长诉美国国税局颁布的裁决拒绝雪佛龙公司要求退税或税收抵免后,复议动议后来被提交给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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