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MANDO GO,请愿人,诉东洋租赁和金融公司,答辩人。[G.R.编号206841-42]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9日
824菲尔。 1 第一师 [ G.R.第 206841-42 号,2018 年 1 月 19 日] ARMANDO GO,请愿人,诉东洋租赁和金融公司,答辩人。 DECISION DEL CASTILLO, J.:我们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解决了对 Certiorari 的复审申请,违反了地区审判法院 2012 年 7 月 16 日的裁决[1] 和 2013 年 4 月 8 日的命令[2]( RTC),宿务市第 23 分局,民事案件编号 CEB-18366 和 CEB-21918。先前的事实 1995 年 3 月 22 日,请愿人 Armando Go (Go) 从被诉人 East Oceanic Leasing and Finance Corporation (East Oceanic) 获得一笔贷款,金额为 P14,062,888.00,[3] 每月分期付款 P169,287.00,直到全额支付,如 Go 在同一天执行的本票[4] 所证明的那样。值得注意的是,Go的贷款申请是根据时任东洋董事总经理西奥多·施(Sy)的报告和建议获得批准的,其中明确指出,贷款的目的是升级公交车队和更换旧车。东方公交,Go 旗下的一家公交公司。 [5] Go 随后向 East Oceanic 签发了六张远期支票,全部从他在菲律宾开发银行奥尔莫克分行 (DBP) 的账户中提取:[6] 支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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