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努埃尔·C·乌巴斯,SR。请愿人,VS。 WILSON CHAN,受访者。[G.R. 【第21591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6日
805菲尔。 264 第一师 [ G.R.第 215910 号,2017 年 2 月 6 日] MANUEL C. UBAS,SR。请愿人,VS。 WILSON CHAN,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ERLAS-BERNABE, J.:在这份要求复审的请愿书[1] 中,上诉法院 (CA) 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在 CA-G.R. CV No. 04024 驳回了请愿人 Manuel C. Ubas, Sr.(请愿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是缺乏诉讼因由。事实 本案源于请愿人向北萨马卡塔曼地区审判法院第 19 分庭 (RTC) 向被告陈伟强(被告)提出的申请附函[3](投诉)的金额投诉,记录为民事案件编号 C-1071。在他的诉状中,请愿人声称被告“以 UNIMASTER 的名义和风格开展业务”欠他​​ 1,500,000.00 披索,代表据称由他的答辩人为在北萨马省 Catarman 的 Barangay Macagtas 建造 Macagtas 大坝(Macagtas 大坝项目)。他声称,上述义务早已成为到期和可要求的,然而,尽管一再要求,被申请人不公正地拒绝支付。 [4]此外,他断言,被告分别于 1998 年 1 月 31 日、1998 年 3 月 13 日和 1998 年 4 月 3 日签发了三 (3) 张银行支票,每张支票的金额为 P500,000.00 P500,000.00。 ),[5] 但当请愿人于 1998 年 6 月 29 日出示主题支票以兑现时,同样因停止付款令而被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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