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7菲尔。 626 第三师 [ G.R.第 183399 号,2017 年 3 月 20 日] ROGEL ORTIZ,请愿人,VS。 DHL 菲律宾公司等,受访者。 REYES, J. 的决议:这是根据 Rogel Ortiz(请愿人)提交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驳斥了 2006 年 10 月 27 日的决定 [2] 和 2006 年 10 月 27 日的决议 [3] 2007 年 12 月 13 日,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EB-SP No. 00180,修改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NLRC) 在 NLRC 第 V-000499-2000 号案件中的裁决。事实前因 1989 年 9 月,请愿人被 DHL 菲律宾公司 (DHL) 聘为宿务麦克坦商务中心的快递员/司机。 1991 年,他被提升为海关代表并担任该职位,直到 1995 年被分配到拉莫斯商务中心(RBC)。此后,他一直担任 Manifest Clerk 职位,直至被解雇。 [4]作为舱单文员,请愿人的特别任务是在货物被转发到目的地之前准备货物的舱单文件。他被要求从上午 11:00 到晚上 8:00 工作,其中有 1 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和 15 分钟的咖啡休息时间。平时,他和其他舱单文员从下午 6:00 开始负责办公室事务。到晚上 8:00因为他们的分公司主管 Marivic Jubay (Jubay) 于下午 6:00 离开。...
ROGEL ORTIZ,请愿人,VS。 DHL 菲律宾公司等,受访者。[G.R. 183399号】pdf预览版ROGEL ORTIZ,请愿人,VS。 DHL 菲律宾公司等,受访者。[G.R. 183399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