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7菲尔。第647章第 193321 号,2016 年 10 月 19 日] 竹中公司-菲律宾分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BERSAMIN, J.:作为纳税人的请愿人就 2010 年 3 月 29 日[1] 作出的不利决定和 2010 年 8 月 12 日[2] 在 C.T.A. EB 514 号,税务上诉法院 (CTA) En Banc 分别驳回了其 2002 纳税年度因零税率销售服务产生的超额进项增值税 (VAT) 的退还请求,并驳回了其随后的复议动议。 CTA En Banc 叙述的事实和程序前因如下: 被告 Takenaka 作为分包商,与菲律宾航空码头有限公司 (PIATCO) 签订了陆上施工合同,目的是建造尼诺阿基诺三号航站楼(NAIA-IPT3)。 PIATCO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公司,并已在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 (PEZA) 正式注册为 RA 7916 下的生态区开发商/运营商。被诉人 Takenaka 提交了其四个季度的季度增值税申报表。 2002 纳税年度分别为 2002 年 4 月 24 日、2002 年 7 月 22 日、2002 年 10 月 22 日和 2003 年 1 月 22 日。随后,被诉人竹中多次修改季度增值税申报表。在其最终修订的季度增值税申报表中,其中指出了以下内容: E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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