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7菲尔。 23 乙组 [ G.R.第 170863 号,2013 年 3 月 20 日] ENGR。 ANTHONY V. ZAPANT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BRION, J.:我们解决了请愿人 Engr 提交的对 certiorari[1] 的审查请求。 Anthony V. Zapanta,对 2005 年 6 月 27 日的判决[2] 和 2005 年 11 月 24 日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的第 3 号决议提出质疑。 CR 第 28369 号。CA 的决定维持了 2004 年 1 月 12 日碧瑶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3 分庭在第 20109-R 号刑事案件中的第 4 号决定,判定请愿人犯有合格盗窃罪。 CA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事实前因 2002 年 4 月 26 日提交给 RTC 的信息指控请愿人与 Concordia 0. Loyao, Jr. 一起犯有合格盗窃罪,犯下如下罪行: 2001 年 10 月的某个时候,在菲律宾碧瑶市,在 [the] Honorable Court 的管辖范围内,xxx 指控 ANTHONY V. ZAPANTA,当时是 Porta Vaga Building Construction 的项目经理,该项目当时由建筑公司 ANMAR, Inc. 承担。根据与 A. Mojica Construction and General Services 的分包合同,负责管理和实施 Porta Varga 大楼钢结构框架的制造和安装,包括接收、审核和检查在工地交付的所有建筑材料– 完全信任和自信的立场,以及 CONCORDI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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