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菲尔。 330 第一师 [ G.R.第 185383 号,2013 年 9 月 2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GIOVANNI OCFEMIA Y CHAVEZ,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LEONARDO-DE CASTRO, J.:上诉法院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供审查。 CR.-H.C.第 02481 号,确认了 2006 年 8 月 31 日里高市地方审判法院 (RTC) 第 13 分庭在第 4594 号刑事案件中的裁决[2],裁定被告上诉人 Giovanni C. Ocfemia 有罪对非法销售危险药物的合理怀疑,根据第 9165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 2002 年危险药物法)第 2 条第 5 节定义和处罚。在 2003 年 4 月 14 日的信息中,被告上诉人在RTC 如下: 2003 年 2 月 21 日上午 8 点左右,在菲律宾阿尔拜省吉诺巴坦市的 Barangay San Rafael,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指名的被告,在他拥有、保管和控制通常被称为“涮涮锅”的盐酸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将一个重 0.0953 克涮涮锅的透明塑料袋出售给一个装腔作势的人-买方以五百比索(P500.00)的金额为代价,未经有关政府机构的任何授权或许可拥有和出售该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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