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ANTONIO BARAOIL,被告上诉人。[G.R. 19460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9日
690菲尔。 368 第二师 [ G.R.第 194608 号,2012 年 7 月 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ANTONIO BARAOIL,被告上诉人。 R E S O L U T I O N REYES, J.:这是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提出的上诉。 CR-HC 第 03546 号,确认并修改了 2008 年 8 月 15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2008 年 8 月 15 日在邦阿西南 Tayug 51 分庭在刑事案件编号 T-3682 和 T-3683 中的决定[2],根据第 8353 号共和国法 (RA) 和修订后的刑法,认定 Antonio Baraoil(被告上诉人)犯有两项强奸罪并予以处罚。 2004 年 10 月 20 日,被告-上诉人被指控犯有强奸罪的两项信息[3] 如下: 刑事案号 T-3682 于 2017 年 1 月 2 日下午 2:00 左右2004 年 8 月 8 日,在 Brgy 的 Apo 碾米厂附近的舒适房间内。圣马克西莫,纳蒂维达省,菲律宾邦阿西南省,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通过武力和恐吓手段,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将他的阴茎插入 5 岁的未成年人 [AAA] 的阴道,然后在违背她的意愿和同意的情况下用手指指称所述 [AAA] 的阴道,以损害和损害所述 [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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