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 TERMINALS, INC.,请愿人,VS. MALAYAN INSURANCE, CO., INC.,答辩人。[G.R. 【第17140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4日
662菲尔。 473 第一师 [ G.R.第 171406 号,2011 年 4 月 4 日] ASIAN TERMINALS, INC.,请愿人,VS. MALAYAN INSURANCE, CO., INC.,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DEL CASTILLO, J.:一旦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付款,权益就会要求赔偿,因为任何人都不应该以牺牲另一个人为代价而受益。这份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 G.R. 案中 2005 年 7 月 14 日的决定[2] 和 2006 年 2 月 14 日的决议[3] 提出了质疑。 CV No. 61798. 事实由来 1995年11月14日,山东潍坊纯碱厂用“金联一号”轮船将60,000个密实纯碱塑料袋(每袋重50公斤)从中国运往马尼拉。 [4]这批货物的发票价值为 456,000.00 美元,由被诉人马来亚保险公司根据海运风险单号 RN-0001-21430 投保,并由天津航运公司与菲律宾银行公司签发的提单承保收货人,Chemphil Albright and Wilson Corporation 作为通知方。 [5] 1995 年 11 月 21 日,当船舶抵达马尼拉南港 9 号码头时,[6] 申请人 Asian Terminals, Inc. 的装卸工人,该公司是一家正式注册的国内公司,从事提供拉船和装卸服务,[7] 60,000袋浓重的纯碱从船上运至申请人露天存放区暂存保管,待海关清关后交付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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