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菲尔。第373章第 185964 号,2014 年 6 月 16 日] ASIAN TERMINALS, INC.,请愿人,VS.第一 LEPANTO-TAISHO 保险公司,答辩人。 REYES, J. 决定: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寻求撤销和搁置上诉法院 (CA) 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在CA-GR SP No. 99021 裁定请愿人 Asian Terminals, Inc. (ATI) 有责任支付被告 First Lepanto-Taisho Insurance Corporation (FIRST LEPANTO) 的金钱索赔。无可争辩的事实[3] 1996年7月6日,[3] 装在100个完好无损的普通大袋中的3000袋三聚磷酸钠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OSCO)旗下的M/V“大丰”轮。 ) 有利于收货人 Grand Asian Sales, Inc. (GASI)。根据 1995 年 8 月 24 日的保险证书[4],GASI 根据第 0123 号海上公开保单为 FIRST LEPANTO 投保了 P7,959,550.50 的所有风险。这批货物于 7 月 18 日抵达马尼拉, 1996 年,并被释放到 ATI 的拥有和保管,这是一家从事非法业务的国内公司。这批货物在 ATI 的存储区停留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直到 1996 年 8 月 8 日至 9 日被经纪人 Proven Customs Brokerage Corporation (PROVEN) 撤回并交付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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