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5菲尔。 374 第二师 [ G.R.第 185917 号,2011 年 6 月 1 日] FREDCO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请愿人,VS.哈佛学院(哈佛大学)的校长和研究员,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CARPIO, J.:法院审理的案件是针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8 年 10 月 24 日的决定[2] 和 2009 年 1 月 8 日的决议[3] 的复审请愿书。 SP No. 103394. 先前事实 2005 年 8 月 10 日,申请人 Fredco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 (Fredco)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向菲律宾法律事务局提交了第 56561 号注册的请愿书。知识产权局 (IPO) 起诉哈佛学院(哈佛大学)的校长和研究员,这是一家根据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该案立案为Inter Partes Case No. 14-2005-00094。 Fredco 声称,1993 年 11 月 25 日向哈佛大学颁发了第 56561 号注册商标,用于在第 16 类、第 18 类下的贴花、手提袋、服务托盘、运动衫、T 恤、帽子和飞盘上使用“Harvard Veritas Shield Symbol”标志,尼斯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第 21、25 和 28 条。 Fredco 声称,纽约服装制造出口公司于 1982 年 1 月 2 日在菲律宾首次使用 T 恤、马球衫、沙滩裤、三角裤、夹克和休闲裤的“哈佛”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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