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4菲尔。 195 第一师 [ G.R.第 207843 号,2015 年 7 月 15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庭)和 PETRON CORPORATION,* 受访者。 PERLAS-BERNABE, J. 判决:在本次调证申请[1] 中受到攻击的是 CTA 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分庭 (CTA) 于 2013 年 2 月 13 日[2] 和 2013 年 5 月 8 日[3] 的决议第 8544 号案件撤销并撤销了先前驳回私人被告Petron Corporation (Petron) 在上述案件中以过早和无管辖权为由提出的复审请求。 The Facts Petron 从事石油产品的制造和营销,进口烷基化物作为制造乙醇混合车用汽油的原材料或混合成分。 [4]在 2009 年 1 月至 2011 年 8 月期间以及 2012 年 4 月期间,Petron 共进行了 22 次单独的进口交易,请愿人国税局局长 (CIR) 为其签发了进口货物放行权 (ATRIG),明确指出Petron 进口的烷基化物免缴消费税,因为它不在共和国法案第 (RA) 8424 号 [5] 或 1997 National国内税收法 (NIRC)。然而,关于 Petron 在 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6 月期间(不包括 2012 年 4 月)的烷基化物进口,CIR 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插入了对所有已发布的 ATRLG 的保留,[6] 指出:这不妨碍征收相应的消费税、罚款和利息,具体取决于专员办公室关于该项目是否应根据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征收消费税的问题的最终决议。...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税务上诉法院(第二部门)和 PETRON 公司,* 受访者。[G.R. 【第207843号】pdf预览版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税务上诉法院(第二部门)和 PETRON 公司,* 受访者。[G.R. 【第207843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