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菲尔。 185 第二师 [ G.R.第 183250 号,2010 年 3 月 10 日] WILLIAM UY CONSTRUCTION CORP. 和/或 TERESITA UY 和 WILLIAM UY,请愿人,VS。 Jorge R. 特立尼达,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ABAD, J.:这个案例是关于建筑行业项目员工的任期。事实与案例 2006 年 8 月 1 日,被告 Jorge R. Trinidad 对原告 William Uy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提出非法解雇和未支付福利的申诉。特立尼达声称,自 1988 年以来,他在后者公司工作了 16 年,担任其服务车辆、自卸卡车和运输搅拌车的司机。他与公司签订了几份雇佣合同,认定他为项目员工,尽管他总是被指派在一段时间内一个接一个地工作。被申请人特立尼达进一步称,2004 年 12 月,请愿公司因缺乏项目而停止运营后终止了他的工作。然而,他后来得知,虽然它在八打雁开辟了一个项目,但并没有为该项目重新雇用他。申请人公司反驳[1] 说它从事建筑业务。由于此类业务的性质,它必须雇用和聘请项目建设工人的服务,包括被申请人特立尼达,他们的雇用必须与特定公司项目的完成同时结束。为此,公司每次聘用特立尼达时,都必须与该公司签订一份雇佣合同,称为“任命为项目工人”。申请人公司强调,雇佣间隔或差距是建筑业固有的。因此,在 2004 年 12 月完成 Boni Serrano-Katipunan 立交项目后,特立尼达的工作也结束了。... WILLIAM UY CONSTRUCTION CORP. 和/或 TERESITA UY 和 WILLIAM UY,请愿人,VS。 Jorge R. 特立尼达,答辩人。[G.R. 183250号】pdf预览版 WILLIAM UY CONSTRUCTION CORP. 和/或 TERESITA UY 和 WILLIAM UY,请愿人,VS。 Jorge R. 特立尼达,答辩人。[G.R. 183250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