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 TAN TO, SR.,原告上诉人,VS。 FRANK TIU UY 被告-上诉人,NANCY UY,被告-上诉人。[CA-G.R.简历。编号91740]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6日
第五师 [CA-G.R.简历。第 91740 号,2015 年 3 月 16 日] WILLIAM TAN TO,SR.,原告-上诉人,VS。 FRANK TIU UY 被告-上诉人,NANCY UY,被告-被上诉人。判决 TIJAM, J.:在本次上诉中受到攻击的是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27 分庭的判决,命令 Frank Tiu Uy 等[1] 支付他从 William Tan To, Sr. 处获得的贷款,金额为920 万比索。初审法院严重依赖名为《债务确认书》和《义务与承诺》的文件[2],该文件证明了 Frank Tiu Uy 从 William Tan To, Sr. 处获得的债务。该文件规定:“我 Frank Tiu Uy 已婚,法定年龄,邮寄地址为 14 Oreta Street, Subdivision Valenzuela City,特此确认我将在 2004 年 11 月 29 日向 William Tan To Sr. 先生支付 P4,000,000.00 比索。我进一步确认(原文如此)支付2005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追加的 P5,200,000.00。细分如下:以 3%的利率基于 P8,000,000.00 的总本金,为期 5 个月,总利息为 P1,200,000.00 加上本金的一半从 2004 年 11 月 1 日至 2005 年 3 月 29 日,我向 William Tan To, Sr. 先生欠我承诺在 3 月或之前支付的总额 P9,200,000.00 2005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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