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GENE L. LIM,请愿人,VS。 BPI 农业发展银行,受访者。[G.R. 17923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9日
628菲尔。 601 第一师 [ G.R.第 179230 号,2010 年 3 月 9 日] EUGENE L. LIM,请愿人,VS. BPI 农业发展银行,受访者。决定 CARPIO MORALES, J.:BPI 农业发展银行(被申请人)授予 Eugene L. Lim(请愿人)和他的妻子 Constancia 一笔金额为 P7,000,000 的循环信贷额度,他们为此执行了两张期票:期票1998 年 1 月 9 日第 1000045-08 号 P2,000,000 于 1998 年 7 月 8 日到期,[1] 和 1998 年 4 月 8 日第 1000045-09 号本票,适用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到期的 P5,000,000。 [2]被申请人还向申请人提供了中期贷款,为此他和他的妻子为 P3,294,117.63 于 1999 年 8 月 19 日到期[3] 执行了 1997 年 9 月 4 日的第 6000201-00 号本票和第 6000191-00 号本票对于日期为 1997 年 2 月 19 日的 P2,000,000,于 2002 年 2 月 19 日到期。 [4]前三张期票(编号 1000045-08、1000045-09 和 6000201-00)载有交叉违约条款:如果我/我们未能在到期时支付任何我/我们有义务支付的金额根据本票据和/或我/我们或我们任何人可能欠或今后欠银行、菲律宾群岛银行 (BPI) 或任何 BPI 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义务,例如但不限于 BPI Family Bank、BPI Credit Corporation、BPI Leasing Corporation、BPI Securities Corporation 和 BPI Express Card Corporation,无论是否因刑事犯罪被定罪并最终判决附带影响我/我们的民事禁令处罚,或我们任何人,或在菲律宾民法典第 1198 条涵盖的任何情况下,则本票据项下的全部未付金额应立即到期应付,无需我/我们特此通知或要求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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