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银行请愿人,VS。 CHONNEY LIM,受访者。[G.R. 13637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1日
511菲尔。 100 二级 [ G.R.第 136371 号,2005 年 11 月 11 日] 审慎银行请愿人,VS. CHONNEY LIM,答辩人。 TINGA, J. 判决:本案处理 1998 年 7 月 31 日上诉法院判决 [1] [2] 的复审申请,该判决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 [3] 并稍作修改(RTC),[4] 同意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追回金额和损害赔偿金。位于碧瑶市 Session 路的 Rikes Boutique 的所有者 Chonney Lim(被告)在保诚银行(银行)开立了两 (2) 个账户,即:储蓄账户编号 11264 和支票账户编号 1262。他利用银行的自动转账系统,如果后者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他签发的支票,他的储蓄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转移到他的支票账户。 1988 年 3 月 14 日,被申请人将 P34,000.00 披索存入其储蓄账户。据答辩人称,次日,即 1988 年 3 月 15 日,他在同一个储蓄账户中存入了等额的款项。这件事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因为银行坚决否认从被申请人那里收到了后者的存款。 1988 年 5 月 24 日,答辩人开出一张支票,以他的往来账户为支票,金额为 P2,830 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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