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菲尔。 334 第二师 [ G.R.第 188900 号,2010 年 3 月 5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 FERNANDO HABANA Y ORANTE,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ABAD, J.:本案是关于法医检查员和警察调查员是否是毒品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证人,以建立对从被告处缉获的物质的监管链。事实与案件 2003 年 7 月 21 日,Caloocan 市的检察官在刑事案件 C-68627 和 C-68628 中向该市的地区审判法院 (RTC) 提交了针对被告费尔南多·哈巴纳 (Fernando Habana) 的两项单独信息[1]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 (RA) 第二条第 5 条和第 11 条,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在审判中,检方提出 PO1 Fortunato Paras[2] 和 PO2 Amadeo Tayag。[3]另一方面,辩方传唤证人站在被告哈瓦那和一个阿米莉亚塞维利亚。 [4]检方证据显示,2003年7月17日上午,加洛干市警察局禁毒专案组成员在加洛干市Sangandaan的Chowking餐厅会见了一名线人。线人告诉他们,某个 Loloy,后来被确定为被告 Habana,正在鲑鱼街卖涮锅。 [5]据此,该小组前往该地点并将其放样。 [6]在找到被告 Habana 后,PO3 Rizalino Rangel 与他的单位举行了简短的简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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