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菲尔。 172 第二师 [ G.R.第 177511 号,2010 年 6 月 29 日] 菲律宾土地银行,请愿人,VS.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代表的财富储蓄和贷款协会,被告。 D E C I S I O N ABAD, J.:本案是关于根据《土地综合改革法》征用的土地所有者在审理案件时未能提供证据的正当补偿。事实和案例答辩人财富储蓄和贷款协会 (Fortune Savings) 在八打雁省马尔瓦尔市的圣格雷戈里奥拥有 4,230 平方米的农业用地 [1],在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后以 P80,000.00 的价格购得该土地构成其中一位借款人拖欠了 P71,500.00 的贷款。 Fortune Savings 提出以 P100,000.00 的价格将该物业出售给土地改革部 (DAR),以纳入综合土地改革计划 (CARP)。但请愿人菲律宾土地银行(土地银行)是 CARP 的金融中介,[2] 将土地的价值定为 P6,796.00。拒绝这一数额,Fortune Savings 向 DAR 裁决委员会 (DARAB) 提交了一项简易行政程序,以确定公正的赔偿。 1999 年 3 月 3 日,DARAB 作出判决,认为土地银行对该土地的估价不合理,并将其价值定为 P93,060.00。由于土地银行于 1999 年 3 月 17 日收到了该决定的副本,它有 15 天的时间从该日期起或直到 1999 年 4 月 1 日,在此期间向适当的地区审判法院 (RTC) 提起诉讼,以司法确定公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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