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0菲尔。 170 第三师 [ G.R.第 174971 号,2008 年 10 月 15 日] 菲律宾土地银行,请愿人,VS. AMS 农业公司,受访者。决定 CHICO-NAZARIO, J.:在本法院之前,请愿人根据菲律宾土地银行 (LBP) 提出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以寻求撤销和搁置 (1)上诉法院 2006 年 3 月 28 日的决定 [2] 驳回了在 CA-GR 中审查 LBP 的请愿书SP 号 77520; (2) 上诉法院 2006 年 9 月 26 日的决议[3] 驳回了 LBP 的复议动议。在其受到抨击的裁决中,上诉法院有效地确认了 2003 年 3 月 11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北达沃市塔古姆市第 2 分庭的裁决[4],在特别土地案件 No . 61-2000,命令土地改革部 (DAR) 通过 LBP 向被诉人 AMS Farming Corporation (AMS) 支付其在 Totco Credit Corporation (TOTCO) 拥有的土地上进行的立业作物和各种改良的仅补偿、法院指定专员的所有费用和开支,以及律师费。 I 先前的事实 关于引起律师请愿的先前事实没有争议。租赁协议 National Abaca and Other Fibers Corporation (NAFCO) 拥有一块面积为 73 的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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