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ZVIMINDA A. ANG,请愿人,VS。菲律宾国家银行,答辩人。[G.R.不。 178762]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6日
635菲尔。 117 第二师 [ G.R.第 178762 号,2010 年 6 月 16 日] LUZVIMINDA A. ANG,请愿人,VS.菲律宾国家银行,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ABAD, J.:本案是关于解雇一名雇员,原因是她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期间犯下的罪行,但在私有化公司重新雇用她为该公司工作后才发现这些罪行。事实与案例 在她的立场文件中,[1] 请愿人 Luzviminda A. Ang (Ang) 声称,被告菲律宾国家银行 (PNB),当时是一家国有公司,于 1967 年 12 月 4 日雇用她担任见习文员。但她从队伍中升职,最终成为第一部助理经理,这是她在 1996 年 5 月 26 日 PNB 私有化时担任的职位,当时她和她的同事一样被视为自动退休。银行计算了 Ang 的酬金、她的休假积分的货币价值以及其他应得的福利,并免除了她的任何责任。但 PNB 从 1996 年 5 月 27 日起重新聘用 Ang 担任助理经理,并将她分配到其 Tuguegarao 卡加延分行。 [2]然而,不到四个月后,也就是 1996 年 9 月 3 日,PNB 以严重不当行为和故意违反信托的罪名指控她参与了一个被称为“风筝操作”的骗局,其中储户使用管道银行账户进行存款针对同一存款人的其他活期账户提取的几张无资金支票,他后来从哪个渠道银行账户提取了这些支票。 PNB 声称 Ang 在 1996 年 1 月 2 日至 4 月 3 日期间允许这种非法活动,当时她是其土格加劳分公司的助理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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