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银行和信托公司,请愿人,VS。 LARRY MARI× AS,受访者。[G.R. 17910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6日
639菲尔。第523章第 179105 号,2010 年 7 月 26 日] 大都会银行信托公司,请愿人,VS. LARRY MARI× AS,答辩人。判决 NACHURA, 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调卷复审的请愿书,寻求撤销和撤销 2007 年 7 月 31 日的上诉法院 (CA) 判决[1],确认并修改地区初审法院(RTC)2004年10月14日的判决[2]。事实和程序前因如下: 1998年4月某时,被申请人Larry Mariס从美利坚合众国返回菲律宾。他通过向请愿人 Metropolitan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存入 100,000.00 美元开设了个人美元储蓄账户[3]。 1998 年 4 月 13 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获得一笔贷款,金额为 P2,300,000.00,以本票第 355873 号为证明。 [4]被申请人从最初的 100,000.00 美元存款中提取[5] 67,227.95 美元,[6] 然后将其存入账户号 0-26400171-6(外币存款 [FCD] 号 505671),[7] P2,300,000.00 贷款的安全[8]。被申请人随后又开设了两个外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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