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布拉干公司,请愿人,VS。菲律宾通信银行,答辩人。[G.R. 18314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2日
640菲尔。 301 二级 [ G.R.第 183140 号,2010 年 8 月 2 日] 北布拉干公司,请愿人,VS。菲律宾通信银行,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ABAD, J.:本案是关于企业重整案件中的请愿人需要始终遵守管理相同规则的规则,并满足债权人对其请愿的实质性反对。事实与案例 请愿人 North Bulacan Corporation (NBC) 从事开发中低价位住房项目的业务。 2000 年 12 月 11 日,其母公司 Centro Ville, Inc. (CVI) 与 First Sarmiento Property Holdings, Inc. (FSPHI) 签订了一项合资协议 (JVA),将后者 15.5 公顷的地产开发为低中型和中型- 成本住房项目。 FSPHI 将提供土地,CVI 将开发它。双方于 2001 年 4 月 26 日修订了 JVA,使 NBC 能够替代 CVI。 2001 年 8 月 1 日,NBC 以 P84,499,800.00 从 FSPHI 购买了 21 公顷的土地。一开始,菲律宾土地银行(Land Bank)提供了1亿比索来资助房屋的建设。然而,后来被诉菲律宾交通银行 (PBCom) 提出为整个项目提供资金,并立即向 NBC 提供 1 亿比索贷款,条件是 Pag-IBIG/家庭发展共同基金 (Pag-IBIG) 直接向 PBCom 支付房屋竣工后,无论是否已售出。依靠 PBCom 的承诺,NBC 接受了银行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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