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4菲尔。 601 第一师 [ G.R.第 174149 号,2010 年 9 月 8 日] J. TIOSEJO INVESTMENT CORP.,请愿人,VS. BENJAMIN 和 ELEANOR ANG 的配偶,受访者。 PEREZ, J. 决定: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提交,在法官席上复审的请愿书寻求推翻上诉法院第三分庭于 2006 年 5 月 23 日和 2006 年 8 月 9 日发布的决议( CA) 在 CA-GR SP No. 93841 分别驳回了对请愿人 J. Tiosejo Investment Corp. (JTIC) 提出的逾期提出的复审请求[1],并驳回了重新考虑上述驳回的动议。 [2]事实 1995 年 12 月 28 日,请愿人与 Primetown Property Group, Inc. (PPGI) 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 (JVA),以在前者位于 Samat St 的 9,502 平方米物业上开发一个名为 The Meditel 的住宅公寓项目.,高速公路山,曼达卢永市。[3]由于申请人向合资企业提供相同的财产,PPGI承诺开发该公寓,合资企业规定,除其他条款和条件外,已开发的单元应由前者和后者按17%-83%的比例共享,分别。 [4]虽然双方均获准自行负责预售与其相关的单位,[5] PPGI 进一步承诺将预售其可售单位的所有收益用于完成共管公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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