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第一保险公司,请愿人,VS。瓦勒姆菲尔斯。 SHIPPING, INC., 未知所有者和/或公布:未知船舶 M/S“离岸船长”和“上海远东船舶业务公司”的租船人。[G.R. 【第165647号】
601菲尔。 454 第二师 [ G.R.第 165647 号,2009 年 3 月 26 日] PHILIPPINES FIRST INSURANCE CO., INC.,请愿人,VS.瓦勒姆菲尔斯。 SHIPPING, INC.,未知所有者和/或已颁布:未知船舶 M/S“离岸船长”和“上海远东船舶业务公司”的租船人,应诉人。 D E C I S I O N TINGA,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第 45 条请愿书[1],该请愿书寻求撤销 CA-G.R. 上诉法院的决定 [2] 和决议 [3]。第 61885 号。上诉法院推翻了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55 分庭在第 96-80298 号民事案件中的决定[4],驳回了有关金额的申诉。案件的事实如下。 [5] 1995 年 10 月 2 日左右,安徽化工进出口公司在 M/S Offshore Master 船上装载了 10,000 袋 99 PCT Min. 无水硫酸钠。 (装运),完整且井井有条,以便运输到马尼拉港并在马尼拉港交付收货人,L.G. Atkimson Import-Export, Inc.(收货人),由清洁提单承保。提单反映总货物的总重量为 500,200 公斤。 [6] M/V Offshore Master的船东和/或承租人不详,货物的托运人为上海远东船舶业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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