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STAR SHIPPING CO.,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马尼拉保险公司,被告。[G.R. 13162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9月28日
373菲尔。 976 第一师 [ G.R. No. 131621, September 28, 1999 ] LOADSTAR SHIPPING CO., INC., PETITIONER, VS.上诉法院和马尼拉保险公司,被告。判决 DAVIDE, JR., CJ:请愿人 Loadstar Shipping Co., Inc.(以下简称 LOADSTAR)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规定,在这份请求复审的请愿书中寻求撤销和搁置以下内容:(a ) 上诉法院 1997 年 1 月 30 日在 CA-GR 中的决定[1] CV 第 36401 号,确认了 1991 年 10 月 4 日[2] 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16 分庭在第 85-29110 号民事案件中的判决,命令 LOADSTAR 向私人被告马尼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 MIC)支付费用P6,067,178 的金额,从提交投诉到全额支付的合法权益,P8,000 作为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用; (b) 其 1997 年 11 月 19 日的决议,[3] 否决 LOADSTAR 要求重新考虑上述决定的动议。事实是无可争辩的。 1984 年 11 月 19 日,LOADSTAR 在其 M/V “Cherokee”(以下简称船)上收到了以下待装运货物: a) 705 包法律硬木; b) 27 箱和板条箱瓦木组件和其他; c) 49 束模制品 R W (3) Apitong Boliden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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