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0菲尔。第591章第 175687 号,2008 年 2 月 29 日] MATERRCO, INC.,请愿人,VS. FIRST LANDLINK ASIA DELOPMENT CORPORATION,受访者。决议 CARPIO MORALES, J.:请愿人 MATERRCO, Inc.,通过 2008 年 1 月 4 日的复议动议,请求重新考虑本法院 2007 年 11 月 28 日的决定。在彻底审查了请愿人提出的论点后,法院认为没有人值得撤销该决定。尽管如此,对动议中提出的观点进行深思熟虑的讨论,特别是关于截至 1996 年的适用申请费,是有必要的。在该判决中,法院指出,当时适用于驱逐案件的申请费由本法院于 1994 年 6 月 28 日发布的修订规则 141 的第 11-94[1] 号行政通知(AC 第 11-94 号)确定为 P150 ,第 8 节。经修订,第 141 条第 8 节内容如下: 8. 大都会和市级初审法院的书记员 (a) 对于每项民事诉讼或诉讼,涉及标的物的价值或要求的金额,包括利息、任何种类的损害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用,费用为:不超过 P20,000.00 …………………………………………P120.00 超过 P20,000.00 但不超过 P100,000.00 ………………..400.00 更多超过 P100,000.00 但不超过 P200,000.00 ……………850.00 在实际诉讼中,财产的评估价值,或者如果没有为税收目的申报,相邻地块的评估价值,或者如果没有,其估计价值应由索赔人提出并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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