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9菲尔。 373 第二师 [ G.R. No.125267,2008 年 2 月 18 日] EL ORO ENGRAVER CORPORATION,请愿人,与上诉法院和 EVERETT CONSTRUCTION SUPPLY, INC.,被告。 D E C I S I O N CARPIO, J.:法院审理的案件是针对 CA-G.R. 上诉法院 1996 年 2 月 29 日决定[2] 和 1996 年 6 月 13 日决议[3] 的复审请求[1]。 CV 编号 44782。先前事实 Everett Construction Supply, Inc.(被告)从事建筑用品的销售。 El Oro Engraver Corporation(请愿人)是其客户之一。每当被诉人向其客户出售商品时,它都会为交易准备一份销售发票,一式四份。被诉人的员工在收到商品后,将销售发票的正本和副本交给客户签字。被投诉人要么将销售发票的原件附在对帐单上,要么在商品付款后将其退还给客户。 1980年8月至12月和1981年1月至3月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总额为P681,316.70。这些交易由单独的销售发票涵盖。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 1981 年 2 月 20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了账户报表,其中注明了每次购买的价格以及申请人截至该日期的全部责任。答辩人将 1980 年 8 月 4 日至 1981 年 1 月 15 日期间的销售发票原件附在帐单上。... EL ORO ENGRAVER CORPORATION,请愿人,诉上诉法院和 EVERETT CONSTRUCTION SUPPLY, INC.,被诉人。[G.R. [第125267号]pdf预览版 EL ORO ENGRAVER CORPORATION,请愿人,诉上诉法院和 EVERETT CONSTRUCTION SUPPLY, INC.,被诉人。[G.R. [第125267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