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7菲尔。 622 第一师 [ G.R. No. 172302, February 04, 2008 ] PRYCE CORPORATION,请愿人,与上诉法院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判决 SANDOVAL-GUTIERREZ, J.:因为我们的决议是要求审查调回文件的请求,旨在推翻上诉法院(第七分部)于 2005 年 7 月 28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判决[1]。 SP 编号 88479。请愿人 Pryce Corporation 于 1989 年 9 月 7 日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其主要目的是在棉兰老岛开发房地产。它从事纪念公园的开发,在卡加延德奥罗市经营一家大型酒店,并生产工业气体。然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上访者的经营,造成了重大损失。它无法履行到期的义务。它在 2001 年蒙受了 94309 万比索的损失,2002 年蒙受了 47905 万比索,2003 年蒙受了 12586 万比索的损失。因此,2004 年 7 月 12 日,请愿人向马卡蒂市第 138 分局地区审判法院 (RTC) 提起诉讼,作为商业法院,一项康复请愿书,[2] 记录为特别诉讼编号 M-5901。请愿人祈祷从其中指定的提名人中任命一名康复接管人,并暂停执行所有针对其的金钱或其他索赔。请愿人还祈祷,经过适当的听证会,其拟议的康复计划获得批准。拟议的重整计划[3] 的显着特点是:[1] 银行债权人将通过 dacion en pago 获得已抵押给他们的资产,以偿还未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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