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M. No. 07-8-27-SC EN BANC [ A. M. No. 07-8-27-SC,2008 年 4 月 18 日 ] RE:强制退休后的长期支付计算。 R E S O L U T I O N CHICO-NAZARIO,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两封信函,1) 一封日期为 2007 年 8 月 23 日的信函[1],来自 Hon。 Cancio C. Garcia,本院副法官; 2) 一份备忘录,[2] 日期为 2007 年 8 月 29 日,也是本法院的法院副书记兼财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 (FMBO) 办公室主任 Corazon G. Ferrer-Flores。发给首席大法官 Reynato S. Puno 的两封信函都要求澄清是否在法官和法官强制退休时在计算长寿工资时计入应得的休假积分。加西亚法官的信中部分内容是——我将在 2007 年 10 月 19 日午夜结束我超过 45 年的政府服务,其中 30 年 10 个月零 26 天是在司法部门工作的 x x x。我目前收到按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30%) 计算的月度长寿工资,符合 Sec。 BP 129 的第 42 条相关规定:秒。 42. 长寿津贴。 – 每五年在司法部门提供连续、高效和有功的服务 x x x,应向此处设立的法院法官和法官支付相当于每月基本工资 5% 的月度终身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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