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9菲尔。第335章第 168166 号,2008 年 10 月 10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SALVADOR C. DACO 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LEONARDO-DE CASTRO, J.:正在自动审查的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05 年 4 月 5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CR-H.C.第 00621 号,确认经修改后,圣何塞地区审判法院 (RTC) 早先的联合裁决[2] 位于南甘马里内斯市的第 30 分庭,在刑事案件编号 T-2150 至 T-2156 中,在此发现被告 - 上诉人对他自己的女儿犯有七 (7) 项合格的强奸罪,并判处他对每项罪名判处死刑,并支付 P75,000.00 作为民事赔偿,P50,000.00 作为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诉讼费用。然而,CA 修改了 RTC 施加的处罚,将精神损害赔偿金从 P50,000.00 增加到 P75,000.00,并将 P25,000.00 作为惩戒性损害赔偿。与我们在 People v. Cabalquinto 案中的决定一致,[3] 本案中强奸受害者的真实姓名被隐瞒。相反,虚构的首字母被用来代表她。此外,该决定未披露受害者的个人情况或任何其他倾向于确定或损害其身份的信息,以及她的直系亲属或家庭成员的身份。 [4]在这方面,强奸受害者在此称为AAA;她的母亲,BBB;她的妹妹,CCC;和后者的丈夫,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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