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4菲尔。 73 第三分部 [ G. R. No. 158621,2008 年 12 月 10 日] ROYAL CARGO CORPORATION,请愿人,VS. DFS SPORTS UNLIMITED, INC.,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AUSTRIA-MARTINEZ, J.:在法院面前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V No. 61800 于 2003 年 1 月 24 日颁布,其决议日期为 2003 年 6 月 4 日,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本案事实经一审法院总结并经合议庭采纳如下: 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各自诉状中的供词来看,本院明确认定,被告[本案被告]是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国内公司。 [请愿人]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向公众提供卡车运输、经纪、仓储和其他服务,并充当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管道,将货物从地球的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另一方面,[被告]是苏比克湾大都会管理局 (SBMA) 的特许经营商之一。其主要从事免税体育用品及其他类似产品的进口及本地销售。 1993 年 10 月的某个时候,[被申请人] 聘请 [请愿人] 的服务来参加并承担前者的经纪和货运要求。 1994 年 4 月至 7 月期间,【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进口业务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货运、经纪、仓储等服务,因此产生了经纪表格、印章、公证费等费用,滞纳金、码头费、仓储费、守卫费、电报费、拼箱费、影印本、货运费、加工费、海运费、托收费、经纪费、保险费和 10% 增值税,共计P248,449。...
皇家货运公司,请愿人,VS。 DFS SPORTS UNLIMITED, INC.,受访者。[G.注册号 158621]pdf预览版皇家货运公司,请愿人,VS。 DFS SPORTS UNLIMITED, INC.,受访者。[G.注册号 15862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