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5菲尔。 13 二级 [ G.R. No. 188146, February 01, 2017 ] 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请愿人,VS. ROYAL FERRY SERVICES, INC.,被告。 D E C I S I O N LEONEN, J.:根据《破产法》申请自愿破产程序的地点是破产债务人所在省或市的初审法院。一家公司被视为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主要办事处所在地的居民。但是,当无力偿债的公司放弃旧的主要办事处这一事实无可争议时,该公司被视为其实际主要办事处所在城市的居民。这解决了在 CA-G.R. 中针对上诉法院 2009 年 1 月 30 日的决定[2] 和 2009 年 5 月 26 日的决议[3] 提出的复审请求。 CV No. 88320,恢复了宣布 Royal Ferry Services Inc. 破产的命令 [4],该命令由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24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作出。 Royal Ferry Services Inc. (Royal Ferry)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公司。 [5]根据其公司章程,Royal Ferry 的主要营业地点位于马卡蒂市 Bangkal 的 2521 A. Bonifacio Street。[6]然而,它目前在马尼拉 Intramuros 的 Andres Soriano 角落 Solano Streets 的 BF 公寓大楼 203 室设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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