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PRIANO L. LUBRIC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没有。 156147-54]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6日
545菲尔。 566 第一师 [ G.R.没有。 156147-54,2007 年 2 月 26 日] CIPRIANO L. LUBRIC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判决 CORONA, J.:2000 年 11 月 17 日,Sandiganbayan 作出判决 [1] 认定请愿人 Cipriano L. Lubrica 连同 Rolando Balderama 和 Rolando Nagal [2] 犯有七项定义的直接贿赂罪名,毫无合理怀疑。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 210 条受到处罚。反贪法庭发现,每名被告作为陆路运输办公室执法部门机动小组 RP-SAS 106 的成员,在七次向原告胡安·阿曼托索要并收到 P300 披索时共谋 [3]考虑到他们没有逮捕投诉人拥有和经营的出租车。此外,被告还被判违反第 3019 号共和国法第 3(e) 条,也称为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因为在扣押后者的一辆出租车时,明显不诚实地对投诉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诬告出租车。 [4]被告分别提出动议,要求法院重新考虑其判决。不相信,Sandiganbayan 在 2001 年 3 月 26 日的决议中否认了所有动议。 [5]此后,除请愿人外,所有被告人均向我们提出了他们的定罪。 [6]因此,Sandiganbayan 的决定和决议在上诉期结束后对请愿人成为最终的和可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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