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8菲尔。 104 第三部分 [ G.R.不。 156248,2007 年 8 月 28 日] MARISSA CENIZA-MANANTAN,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决定 CHICO-NAZARIO, J.:在根据修订后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中,请愿人 Marissa Ceniza-Manantan 请求撤销 2001 年 8 月 29 日的决定 [2],以及CA-GR 上诉法院 2002 年 11 月 26 日的决议[3] CR 第 23676 号,确认并修改决定,[4] 1999 年 7 月 30 日,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78 分庭在刑事案件编号 Q-97-72787 中裁定请愿人有罪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15 条第 1(b) 款对 Estafa 的定义和处罚。 1997 年 8 月 1 日,请愿人 Marissa Ceniza-Manantan (Manantan) 和她的嫂子 Regina Manantan-Vizconde (Vizconde) 根据《联邦法典》第 315 条第 1(b) 段在 estafa 的信息[5] 中被起诉。经修订的刑法典据称犯下如下罪行:在 1994 年 7 月 15 日至 1994 年 9 月 3 日期间或大约在 1994 年 7 月 15 日至 1994 年 9 月 3 日期间,在菲律宾奎松市,上述被告共谋、勾结和相互帮助在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以下列方式诈骗一名 ALBERTO CARILLA:上述被告根据他们的阴谋,从上述原告那里获得了几件价值 P1,079,000 比索的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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