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3菲尔。第781章不。 165122,2007 年 11 月 23 日] ROWLAND KIM SANTOS,请愿人,VS。 PRYCE GASES, INC.,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TINGA, J.:这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4 年 1 月 16 日[1] 的决定和 2004 年 7 月 26 日的决议提出的复审请求。 SP 编号 74563。该决定推翻了伊洛伊洛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29 分庭的双重命令,撤销了其签发的搜查令并下令归还从请愿人处没收的液化石油气 (LPG) 钢瓶,而决议驳回了请愿人要求重新考虑上述决定的动议。根据记录,出现以下前身: 被告 Pryce Gases, Inc. 是一家国内公司,在米沙鄢和棉兰老岛地区从事氧气、乙炔和其他工业气体的制造以及 LPG 产品的分销。它在伊洛伊洛市的分公司一直直接或通过各种经销商向医院、餐馆和其他商业机构销售液化石油气产品。液化石油气产品装在 11 公斤、22 公斤或 50 公斤的钢瓶中,专供受访者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还压印有 Pryce 标记和徽标。 [2] 2002 年初,被调查者注意到其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回收量有所下降。被投诉人的员工怀疑 LPG 钢瓶已从市场流通中移除并由被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重新填充,其中之一是 Sun Ga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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