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菲尔。 153 第三分区 [ G.R.不。 156841,2005 年 6 月 30 日] GF EQUITY, INC.,请愿人,VS.阿图罗·瓦伦佐纳,答辩人。决定 CARPIO-MORALES, J.:上诉法院 2002 年 10 月 14 日的决定 [1] 推翻了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于 1997 年 6 月 28 日[2] 作出的决定。驳回了本案被告 Arturo Valenzona (Valenzona) 对本案请愿人 GF Equity, Inc. (GF Equity) 的损害赔偿合同的投诉。该案的事实前因如下: GF Equity 以其首席财务官 W. Steven Uytengsu(Uytengsu)为代表,根据雇佣合同聘请 Valenzona 担任菲律宾篮球协会(PBA)阿拉斯加篮球队的主教练.[3]作为主教练,瓦伦佐纳的职责在合同中被描述为包括以下内容:x x x 1。 . .在协会预定的赛季期间,为公司团队安排的所有练习和比赛提供教练。 . ., 在预定赛季期间和之前指导由 PBA 批准的公司安排的所有表演赛,指导(如果被邀请参加)协会的全明星赛,并参加与全明星赛相关的所有活动,以及根据 PBA 的运动计划指导预定赛季之后的季后赛。 x x x 3. 教练同意遵守并遵守公司关于其团队和球员行为的所有要求,无论是在比赛场上还是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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