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菲尔。 605 二级 [ G.R.不。 132284, February 28, 2006 ] TELENGTA BROTHERS SONS, INC.,请愿人,VS. US LINES, INC. 和上诉法院,被告。判决 GARCIA,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请愿人 Telengtan Brothers Sons, Inc. (Telengtan) 寻求撤销和撤销 1998 年 1 月 8 日的决定 [1] CA-GR 上诉法院 (CA) CV No. 18349 确认了 1985 年 1 月 10 日[2] 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38 分庭的裁决,裁定请愿人对被告美国航运公司(美国航运公司)承担滞期费和损害赔偿责任。原告Telenttan是一家以La Suerte Cigar Cigarette Factory名称和风格经营的国内企业,而被诉人U.S. Lines是一家从事海外航运业务的外国企业。在此期间,远东会议关税第 12 号的规定专门适用于来自美国和海湾港口的菲律宾集装箱货物,适用于 1978 年 12 月 15 日及之后抵达菲律宾港口的船舶。此后,收货人未能在 10 天免费期限内提取集装箱货物,需支付滞期费。正如在审查的决定中所述,事实前因可概括如下: 1981 年 6 月 22 日,被申请人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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