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菲尔。 276 第一师 [ G.R.不。 168877,2006 年 3 月 24 日]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 MICHAEL A. HONG,答辩人。 YNARES-SANTIAGO, J.:在这份要求复审的请愿书中攻击的是 CA-G.R. 上诉法院 2005 年 7 月 6 日的判决[1]。 CV No. 71924,确认了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49 分庭 2001 年 6 月 19 日的决定[2],批准了被告 Michael Ang Hong 在 Nat. 提交的入籍申请。案件编号 99-94814。无可争辩的事实表明,1999 年 8 月 20 日,被申请人根据经修订的联邦第 473 号法案(CA 473)提出了入籍申请,该法案也称为修订后的入籍法。他声称自己是单身;中国公民;他于 1976 年 4 月 23 日出生于菲律宾,自出生以来一直居住在马尼拉 Tondo 区 Manuguit 萨马特街 2935 号;他是斯托大学的毕业生。 Tomas 拥有广告主修艺术学士学位,目前受雇于 P72,000.00 年薪;[3] 他在菲律宾学校接受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能够说和写英语、他加禄语和中文;他是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他相信菲律宾宪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正确和无可指责的方式行事;他与菲律宾人在社交上打成一片,并表现出接受和学习菲律宾人的习俗、传统和理想的真诚愿望;他拥有第 2 条下的所有资格,并且没有 CA 473 第 4 条下的任何取消资格;他不反对有组织的政府,也不隶属于任何支持和教授反对所有有组织政府的学说的协会或团体;他不是在捍卫或教导暴力、人身攻击或暗杀的必要性或适当性,以使人们的思想取得成功或占主导地位;他不是一夫多妻制或一夫多妻制的信徒;他没有患有任何精神异化或无法治愈的传染病,并且他所属的国家没有与菲律宾交战;他没有被判犯有道德败坏罪,他打算成为菲律宾公民,并绝对和永远放弃对任何外国,特别是对中华民国的任何和所有忠诚和忠诚;并且从提交申请之日起至他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时,他将在菲律宾持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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