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菲尔。 325 第二师 [ G.R.第 150280 号,2006 年 4 月 26 日] 东方大学,请愿人,VS。 MARIBETH ANG WONG,答辩人。 RESOLUTION CORONA, J.:这是对上诉法院 2001 年 5 月 31 日裁决[1] 的复审请愿书,发现马尼拉第 3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没有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2] 在第 4 号民事案件中发出初步禁令令状[3]。 99-95981.[4]事实如下。双方签订了几份合同,据此,被申请人从申请者东方大学 (UE) 租用了 UE 校园内的各种食堂空间。本案合同标的规定于1999年12月31日届满。1998年12月,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了被诉人食堂销售受污染食品的报告。然而,根据答辩人的说法,请愿人口头向她保证合同将续签。因此,她花费了 P700,000 来翻新食堂。 [5]另一方面,请愿人否认了这一点。会议记录[6] 被提交以证明没有做出这样的保证。此外,翻新工程已于 1998 年 8 月开始,即会议召开前几个月。 [7] 1999 年 9 月 30 日、10 月 26 日和 11 月 29 日,[8] 被申请人书面通知不再续签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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