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菲尔。 374 第二师 [ G.R.不。 165661,2006 年 8 月 28 日] SPS。 MARIO CORAZON VILLALVA,请愿者,VS。 RCBC储蓄银行,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UNO, J.:本案涉及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旨在推翻上诉法院第七分庭在 CA–G.R. 案中的决定。 SP 编号 76574。事实。 1993 年 6 月,请愿人配偶签发了总计 P547,392.00 披索的四十八 (48) 张支票,以支付以丰田奎松大道 (TQA) 为受益人购买 '93 Toyota Corolla 的期票到期的分期付款。 [1]本票由申请人配偶在车辆上执行的有利于 TQA 的动产抵押担保。 [2]根据动产抵押契约,请愿人的配偶应为车辆因意外、盗窃和火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投保,并背书并将保单交付给抵押人,即: MORTGAGOR 承诺并同意他/它将导致上述财产被抵押,自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向抵押人可接受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贷款的未偿余额义务,并且他/它将根据该保单或保单将所有损失(如有)支付给抵押权人或其受让人,因为其利益可能出现,并立即将该保单交付给抵押权人。上述抵押人进一步约定并同意,如果他/它没有在执行本抵押当日投保该等保险并将如此背书的保单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自行选择,但没有任何义务这样做, 为抵押人的账户投保该保险,并且抵押人如此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添加到本金债务中,特此担保,并应在支付第一期付款时到期应付在此类保险日期后,上述票据将按与本金债务相同的利率承担利息和/或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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