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华菲律宾(中国)有限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宝洁公司,被告人。[G.R.不。 119280]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0日
530菲尔。 91 二级 [ G.R.不。 119280, August 10, 2006 ] 联合利华菲律宾(中国)有限公司,请愿人,VS.名誉上诉法院和宝洁菲律宾公司,被告。 D E C I S I O N CORONA, J.:在这份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进行审查的请愿书中,请愿人在 CA-G.R. SP No. 35242 题为“Unilever Philippines (PRC), Inc. v. Honorable Fernando V. Gorospe, Jr. and Procter and Gamble Philippines, Inc. (P) 确认了法院签发的临时禁令令状禁止请愿人使用和播放其洗衣产品的某些电视广告,声称与其“双拖”或“tac-tac”关键视觉相同或相似,直到法院进一步命令。[2]请愿人声称初步禁令令是由初审法院发出(并由 CA 确认),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私人被告明确无误地拥有令状。请愿人进一步辩称,针对其发出的初步禁令已经处理了主要案件未经审判,因此剥夺了请愿人代表其提出证据的任何机会。 前因表明,1994 年 8 月 24 日,私人被告宝洁公司向损害赔偿金和请求针对申请人联合利华的临时限制令和/或初步禁令令状,声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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